
中山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山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docx
- 资源描述:
-
1、中山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中山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 主要包括: 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服务、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 非诉讼及诉讼业务。第三条 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 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第四条 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
2、五条 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规范。第六条 本律师协会的会员, 均可申请参加中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分会(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律分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房地产法律分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分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第七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第二章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中介
3、、建筑、拆迁或者物业服务等企业或个人、团体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建筑、拆迁企业(单位)或者房地产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 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由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者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名单(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
4、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由让合同或者项目建设许可证(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由让金的发票(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应的权属证明(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服务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服务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服务类);10 、物业管理公约(物业服务类)。第十条 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 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 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者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第十一条 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
5、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第三章 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出具法律意见书;(二)代理仲裁;(三)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四)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五)代理房地产交易;(六)代办房地产抵押;(七)代理房屋租赁;(八)代理房屋拆迁;(九)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第十三条 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谨慎、诚实、客观地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阐明风险责任的承担归属,由委托人书面确认;2、发生
6、律师费报价单;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6、进行必要的调查;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8、起草及由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5、法律意见及法律依据;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见证律师亲笔签名;7、律师事务所盖章。(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五)涉及
7、本市重大项目或者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者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情况比较特殊的,应报市律协及市司法局备案。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房地产法律分会进行研讨。第十四条 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谨慎、诚实、客观地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阐明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请委托人书面确认风险告知书及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
8、解释重要条款。(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书面列明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2、书面列明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 律依据。(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不涉及当事人的纯商业秘密;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 性,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3、律师提由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书 面记录备查。第十五条 合同见证业务(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 、 制作谈话笔录, 并告知当事人提供资料真实、 合法、 有效;
9、2 、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律师收费,定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3 、以 风险告知书 形式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阐明风险责任的承担归属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存档;4 、 严格审核当事人各方经营文本或者身份证原件, 如果有怀疑,通过工商企业登记查询及身份证识别器进行辨别,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5 、 要求各方 (自然人除外) 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6 、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7 、 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8
10、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各方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9 、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10 、各方代表(如一方或者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应当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11 、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12 、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的;2、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 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第十六条 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指引第十六条之规定审查卖方
11、预售、出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者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者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 须要求卖方 (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交付土地使用权由让金的凭证或者减免土地由让金的审批文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6、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7、资金来源证明;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存在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五)在接受委托前应谨慎、诚实、客观地以风险告知书形式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 阐明风险责任的承担归属,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存档。第十七条 代理房地产转让(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由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1、房地产证或者权属证明书;2、属于预售房屋,
展开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