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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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75 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现就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等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 100 元提高到 400 元;满 12 周至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 300 元提高到600 元;满 16 周至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 500 元提高到 800 元;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
2、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 800 元提高到 1100 元。二、提高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 1800 元提高到 3000 元,人工干预分娩由 1900 元提高到 3100 元。三、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 1000 元提高到二级医院 1300 元、三级医院 1600 元。四、提高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 150 元提高到 200 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 225 元提高到 325 元。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0 月 1 日废止。二 OO 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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